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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5章 《平倭献俘诏》

    第二版写着
    《平倭献俘诏》
    天道昭昭,善恶有报;王师赫赫,罪戾难逃。
    夫东夷倭国,僻处东海,蕞尔小邦,自汉魏以来,世受华夏教化,衣冠文字,皆出中土。
    我大唐抚有四海,怀柔万邦,待倭国以恩信,通之以商贾,赐之以典籍,原其本心,不过欲使远人咸沾王化,共享太平耳。
    然倭国有巨奸曰苏我虾夷者,世为权臣,久专国政,挟其君以令境内,弄威福于朝堂。
    倭主虚居王位,实为傀儡;苏我氏虽无王号,实秉国钧。
    以臣凌君,已悖人伦;以私害公,更干天怒。
    而虾夷贪残无厌,包藏祸心,所行之事,尤有甚于篡逆者。
    昔者虾夷遣使来长安,名为朝贡,阴怀不轨,见大唐人物之盛、礼法之美,非但不知敬慕,反生觊觎。
    乃阴行“渡种”之计,诱大唐男子与倭女交合,欲窃华夏之血脉以易其种。
    更遣细作潜行坊市,或诱或劫,拐带唐家女子泛海而东,辱我良家,污我闺阃。
    此事发露,朝野震怒,人神共愤。经有司查实,虾夷所遣使臣供认不讳,其罪昭昭,不容狡饰。
    复有甚者,虾夷知大唐商船往来东海,载丝绸瓷器以通有无,乃阴募亡命,伪为海寇,出没鲸波之间,劫掠商旅,杀人越货。
    商船被劫者数十艘,死伤者数百人,货值巨万,悉入私囊。
    虾夷据倭国之兵,行盗贼之事,阳奉藩臣之礼,阴怀豺狼之心。此而不诛,则华夏之威何在?朝廷之法何存?
    天子震怒,告于太庙,咨于群臣。
    咸曰:虾夷之罪,擢发难数;倭国之乱,非兵不解。
    乃命吴王恪为东海行军大都督,率水陆精锐八千,战舰三十六艘,浮海东征。
    王师既发,旌旗蔽空,舳舻千里。
    吴王殿下临戎授略,将士用命,所向无前。
    初战于对马海峡,倭国水师三百余艘列阵相拒。
    王师发火炮击之,烟焰蔽海,雷霆震天。
    三合而倭舰尽覆,海水为赤。
    再战于博多湾,王师登陆,玄甲军为前锋,海军陆战队继其后。
    燧发枪齐射如雨,倭兵虽众,当之辄靡。
    三战于飞鸟京,吴王以炸药摧其城垣,飞鸟京城池虽险,当之如摧枯拉朽。
    倭兵溃散,苏我虾夷计穷力竭,与其子入鹿及党羽数百人俯首就擒。
    自王师出海至克定飞鸟京,凡三月而倭国平。
    此非独将士之勇,亦天道佑善诛恶之验也。
    今王师凯旋,献俘阙下。
    苏我虾夷及其子入鹿,并倭废王皆已押至长安,付有司论罪。
    经公审决:苏我虾夷,身为倭臣,欺君罔上,擅权乱国,复行渡种之禽兽,劫掠之盗行,辱我华夏,害我商民,大逆不道,十恶不赦,判处斩立决,悬首朱雀门外,以正国法,以谢天下。
    其子苏我入鹿,助父为虐,同恶相济,判处流岭南三千里,终身不得还。
    倭废王虽居王位而受制于权臣,然失国失德,无所匡正,废为庶人,安置长安,给宅一区,令其终老,以示天恩浩荡。
    苏我氏余党,凡有罪证者,各依律令定罪,不枉不纵。
    另册封倭国宗室中大兄为新倭王,授金印,赐王服,受天子册命。
    自今而后,倭国当尽去苏我氏之弊政,革旧布新,永为大唐藩屏。
    大唐亦将遣使驻军,助其治安,通其互市,教其耕织,兴其学校,使倭国百姓亦能共享太平之福。
    苏我虾夷之诛,非独诛一人也,乃诛不臣之心、诛辱华之行者。
    凡四方藩国,当以此为鉴:顺我华夏者,虽远必亲之;侮我华夏者,虽远必诛之。
    华夏之威,不可犯也。
    天朝之法,不可逾也。
    自今以往,凡有敢效虾夷之故智者,朝廷必发王师,以国法绳之,决不宽贷。
    赞曰:
    东溟万里,王师所向。
    妖氛既扫,日月重光。
    法悬朱雀,威加八荒。
    华夏之盛,山高水长。
    大唐政务院知事——萧瑀
    贞观九年腊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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